一、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的控制室、设备房分别是0.5、1、1.5小时;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条文说明:
10.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保证建筑中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应急备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照明。在火灾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保障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显然,依据《建规》我们可以明确,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备用照明按建筑的不同类型,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分别是0.5h、1h、1.5。
二、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3小时;
依据《民规》我们也可以明确,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备用照明连续供电时间统一为3h。
这里强调的是备用照明最少持续时间,而不是指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三、因此两种观点供参考
第1种观点:认为消防重要设备机房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按《建规》只需要0.5h、1h、1.5h即可,所以这些设备房的备用照明连续供电也只要要0.5h、1h、1.5h即可。
第2种观点:《建规》规定的仅仅是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并不是指备用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如主用电源采用的是市政电源,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此时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是0.5h、1h、1.5h;此时,消防重要设备机房的备用照明也能满足《民规》所要求的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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